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和HJ 820等规定,建立公司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应按HJ 75的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大于20m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公司应按规定在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烟气的排气管或烟道安装能独立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 75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19及HJ 820的规定执行。除连续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二次。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h~12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h~8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